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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2020-02-24 21:02:40 点击量: 来源: 编辑:hbmzu 作者: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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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保障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区域中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和各种虚拟专网。

第三条 校园网服务对象为全校各联网单位、广大师生和经学校批准入网的校外用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学校校园网建设及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对校园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做出决策。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校属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子网(站)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网络管理及网络安全教育责任。


第三章 网络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校园主干网络包括从中心机房到各校区及各楼栋间的网络,其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七条 校园网的子网为各楼栋汇聚交换机到楼栋内房间之间的网络。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要求和规定进行子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子网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未经审核的子网,一律不得接入主干网。

第八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 凡涉及到光纤线缆敷设的网络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湖北民族大学地下线缆建设及其管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规范线缆敷设和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网络和数据中心机房的日常管理、网络核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校园网主干线路、设备和信息点的维护和管理。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交换机等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不得擅自改变校园网设备的连接关系,不得拆卸或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各公共机房接入单位依实际情况成立机房管理小组或至少指定一名管理员,对机房网络管理承担第一责任。使用代理方式入网的机房必须与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接入申请表》,并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签订《湖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接入协议》后方可入网。机房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该机房内的计算机系统和内部网络的运行、管理;负责本单位机房网络的建设、管理,以及对发布的信息的审查和保密工作;对本机房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本单位机房网络使用情况,对本单位机房网络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代理方式入网的公共机房,其管理员应加强机房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机房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对上机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网络系统运行日志保存至少6个月。对机房网络发布的有害信息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严防非法人员侵入机房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上述非法活动,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封闭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关闭相应的服务器等;同时要保护好相关的日志等数据证据。发生违法案件或事件时要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有关案件或事件。

第十三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变更或破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在校园内部署的网络设备及网络设施,造成网络公共设备或设施损坏者,需立即恢复、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其他用户不能上网的后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楼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之前,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咨询相关地点的地下光缆及网络信息点的分布情况,不得在施工建设中毁坏校园网的线缆资源,并且应将工程范围内的校园网络建设纳入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验收范畴。因楼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等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由该单位第一时间将情况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并必须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设计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负责修复,如因该故障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因连接环路、接入计算机有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换机死机,致使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接入,并通知相应用户,直到问题被彻底排除之后方可重新申请连网。


第四章 域名、IP地址和端口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二级域名的统一分配与管理。各单位使用新域名前,须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二级域名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年审制,各单位须将域名用途、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每年对所有二级域名进行清查。对无责任人、半年内无内容更新的域名实行关停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IP地址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除服务器外,其他设备都采用自动获取IP地址的方式连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盗用或私设IP地址。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湖北民族大学服务器管理办法》对对外开放的服务器进行管理。责任单位要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供负责人、管理员、服务器软件与硬件配置、应用服务、开放端口等详细内容,并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分配IP地址和域名,并开通网络服务端口。

第二十条 严格服务器端口管理。常用WWW服务开放80或443端口,其它端口一律不对外开放,若有其他特殊要求,使用单位须根据实际需求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协商处理,并做好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用户及上网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采用实名制上网,所有用户均须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开通独立的入网账户。校园网用户分为在编教职工、临时职工、学生、校外人员、网络打印机、服务器等类别。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用户上网账号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所有上网账号的登记、更改和备案,以及临时上网账号的审批、分配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对自己的账号享有专用权。用户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出租账号或使用代理上网。上网用户必须妥善保管个人的上网账号与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不使用时及时下线。严防密码被盗和丢失,或者借予他人使用和传播,否则该用户名上网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注册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上网用户办理账号申请、退网等手续以及网络设置、密码修改事宜时,原则上须本人持有效证件进行办理,其他人不能代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区所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对于具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禁用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措施。

    1、非法盗用校园网IP地址;

    2、对校园网络进行非法侵入和破坏、嗅探或盗用他人账号;

    3、未经批准,私自转借、转让、出租上网账号或代理上网;

    4、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

    5、损坏校园网公共设施;

    6、利用校园网络发布下列言论:

    (1)煽动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散布非法邪教传单和收看此类相关信息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7)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7、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

    8、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