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器资源管理,保障应用服务器安全、稳定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在无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所提到的服务器是指包括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供的虚拟服务器(简称虚拟服务器)、学校各单位托管在学校网络和数据中心机房中的实体服务器(简称托管服务器)以及各单位放置在本单位机房中的实体服务器(简称自建服务器)在内的所有服务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服务器资源使用单位,包括各院系、所、中心、部(处)等二级单位。在无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本规定中所提到的使用单位是指包括所有使用了虚拟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和自建服务器等资源的单位。
第二章 服务器资源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服务器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是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或经学校书面批准的其他用途,严禁利用校园网资源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
第五条 有服务器资源使用需求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出需求申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及现有公共资源剩余情况,给出具体建设思路。
第六条 使用单位申请虚拟化服务器资源或服务器托管服务须根据服务类型填写相关申请表(《湖北民族大学云数据中心平台资源使用申请表》或《湖北民族大学服务器托管申请表》),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并分配资源。申请表中须详细填写负责人、管理员、服务器软件与硬件配置、应用服务、开放端口等内容。当负责人或管理员发生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七条 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在提供虚拟服务器资源和服务器托管服务前,使用单位须根据申请的服务类型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湖北民族大学云数据中心平台使用协议》或《湖北民族大学服务器托管协议》)。
第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具体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对服务器上运行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负责,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负责,并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服务器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数据内容,保障应用稳定和信息安全。加强对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定时备份数据、定期更改系统口令,并做好病毒及木马的实时监测,及时升级病毒库。服务器因中毒、被黑客侵入等情况造成服务终止或数据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 虚拟服务器和托管服务器使用单位应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要求开通服务器远程管理功能,以便于通过远程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非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人员不得到网络与数据中心机房维护服务器。确需现场维护的,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出口头申请并登记。现场维护时,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湖北民族大学网络与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得对机房内除本单位服务器以外的其它服务器和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该服务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国家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不得使用P2P软件、黑客扫描软件等工具入侵他人网络和计算机,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等内容的信息或发送垃圾邮件。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湖北民族大学网络与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制度》做好中心机房的日常管理,为机房中的计算、网络和存储设备提供安全可靠的物理环境。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虚拟服务器平台的运行维护、资源分配与管理,保障虚拟服务器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根据虚拟服务器的负载情况,动态调整虚拟服务器的CPU、内存和存储资源的分配,并提前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对服务器进行必要的监控,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在紧急情况下(如服务器受到网络攻击、出现严重的信息安全事件、服务器中毒影响校园网运行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断网、断电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虚拟服务器或托管服务器因故不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对于托管服务器,使用单位应及时搬走并登记备案;对于虚拟服务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在使用单位做好数据备份后收回资源。
第三章 服务器入网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网络核心设备、接入层设备、链路、安全设备等网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校园网络正常运行,为应用服务器提供稳定的网络环境。
第十七条 服务器网络服务开通说明:
WWW服务:只开放80或443端口。
若有其他特殊要求,使用单位须根据实际需求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
以上所有服务只限国内访问权限(依据教育网免费IP定义表)。
第十八条 对于虚拟服务器和托管服务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需求严格按照《湖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分配IP地址和域名,并开通网络。
第十九条 若自建服务器需对外开放,使用单位必须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交《湖北民族大学服务器对外开放申请表》,提供负责人、管理员、服务器应用服务、开放端口等详细资料。当负责人或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对外开放的服务器因新增服务需增开端口时,必须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服务器网络IP地址及端口申请表》,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交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湖北民族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修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分配的服务器IP地址、服务类型等相关参数。如需变更服务器参数,须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 若服务器上运行的应用服务终止,使用单位应及时告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和域名资源,并关闭所开放的端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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