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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读双学位报名的通知

2015-03-13 14:46:3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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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读双学位报名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根据鄂民院办发〔2009〕21号《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我校2015年双学士学位班开始招生,请各二级学院在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的同时,按以下要求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1.报名对象:

湖北民族学院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具体条件见附件1: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修读专业:

可修读双学位专业见“湖北民族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一览表”(附件2)。

3.相关说明:

① 报名的双学位专业必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如英语专业(属文学类)学生可以修读财务管理专业(属管理学类)的双学位,但不能修读汉语言文学专业(属文学类)。相应的专业限制见附件“湖北民族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一览表”,限制专业列表中的主修专业不能报名修读相应学科的双学位专业。

② 请同学们认真思考,并与家长商讨,准确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3),于3月12日上午11:00以前交双学位主办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双学位主办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于2月13日将汇总电子表格(附件4)及学生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③ 学校将以审核后的报名人数为依据确定具体开课专业,不足开班人数的不予开设,超过专业资源容纳量的将适当控制人数;第二周办理注册选课手续。

特此通知!

湖北民族学院教务处

2015年3月6日

附件1: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附件2:湖北民族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一览表

附件3: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4: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报名审核汇总表

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学校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决定在部分专业本科生中实行修读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制度。为了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一个主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并且达到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两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双学位的专业设置

第三条 设置双学位专业由拟设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省学位办批准后设置。

第四条 二级学院申请设置双学位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且至少有四届本科毕业生和具有四年的学士学位授予经历;

(二)申请设置的双学位专业有较好的教学条件且毕业生有广泛的社会需求;

(三)有经学校批准的双学位教学计划、授课安排、管理模式、学分和成绩管理、学生申请条件等基本文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的条件

(一)在校大二学生,应有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较强的自学能力,主修专业应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且学有余力;

(二)学生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三)在校期间,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允许修读双学位;

(四)已修读必修课有未通过课程的学生,不允许修读双学位;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六)报修英语专业要求:第一学年的大学英语平均成绩至少在75分以上。

第六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具有招收双学位学生资格的二级学院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0周前根据教育资源和接受能力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学年教学方案(包括课程安排、接受名额、报名条件、成绩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审核二级学院申请和学年教学方案,向学生公布可接受修读双学位的专业、名额分配和招生条件等。

(三)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于大二下学期第一周内,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情况,签字同意后,报送主办第二学位(辅修)专业二级学院。

(四)由主办第二学位(辅修)专业二级学院在第二周采取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审核确定录取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准修读名单并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二级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报教务处审定。

第八条 双学位课程应当包括该学位对应专业规定的主要学士学位课程、主要的实践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应与该学位的主修专业大体相同。

第九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除其主修专业必须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外,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也必须达到该专业辅修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一般为55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不少于8学分。

第十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应从本科二年级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学位课程完成并修得至少45学分后进行。

第五章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录取手续在大二下学期第三周内办理,学生一经录取,须在一周内办理选课缴费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且以后不得再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继续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可在当学期双学位课程开课3周内办理退学手续,退还该学期选课费,第4周及以后不受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二级学院与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双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且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经主办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但该类课程学分总数不得超过8学分。主办二级学院应在学生报名时严格审核,限制主修专业与第二学位专业同类课程过多的专业学生报名。

第十五条 双学位课程考试(含正常补考)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应重修。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学业警示、退学处分者;

(二)第二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分或以上是经重修获得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四)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学分者,须申请延期毕业并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获双学位证书。

第六章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第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且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分别授予第一学位和第二学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位:

(一)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二)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三)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但合格课程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低于25学分者,发给《单科课程学习证明》。

第七章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每学分1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分200元);重修、重考课程重新收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课前1周内按本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及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票据到主办二级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章 办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一览表

序号

双学位专业

学科门类

专业限制

1

思想政治教育

法学

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

2

法学

法学

3

汉语言文学

文学

汉语言文学、广播电视学、编辑出版学、英语、日语、翻译

4

英语

文学

5

物理学

理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统计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环境科学、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康复治疗学

6

化学

理学

7

数学与应用数学

理学

8

林学

农学

林学、园艺、园林

9

园艺

农学

10

园林

农学

11

会计学

管理学

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12

财务管理

管理学

13

体育教育

教育学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

1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城乡规划、生物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制药工程

15

化学工程与工艺

工学

16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学

17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