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网络群组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规范工作群组的信息发布和成员网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运行高效、信息畅通、互动良好,使工作群组真正成为共建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院各系、部、科室、院办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等。凡加入学院各级各类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事项研讨、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和发布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传播主流价值,传递正能量,文明交流互动,主动营造群内清朗健康、文明和谐的群内氛围。
第四条 群组管理
互联网工作群组以工作分工领域或工作任务命名,按照“谁创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党委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各系部科室负责人是工作群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员为直接负责人。原则上,各系科室的工作群群主由负责人担任;为学生工作而建立的工作群,群主可由辅导员、班主任或指导老师担任,群主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工作群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群主及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群组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情况,一旦发现工作群组成员发布、互动交流不良信息,及时终止不适当的话题和言论,必须迅速果断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必要时立即解散群组),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群组成员有义务有责任对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坚决抵制、及时制止,并向群管理员、群主或学院党委报告,共同构建清朗空间、营造良好生态。
第五条 实名准入和退出制度
群主及管理员对入群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群昵称一律采用实名。本院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均根据工作需要入群,并坚持定时查阅群内动态,对与自身相关的任务安排、工作问询,要第一时间予以回应,保持联络畅通、信息对称,不入群或擅自退群影响工作后果自担。退休或调离学院的教职员工应退群,群主要及时清退。群主及群管理员应定期清理失效群组。对不再履行相应工作功能或工作任务已结束不再需要的,群主应及时予以解散。对于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过低的“僵尸群”,群主应及时注销或解散。
第六条 备案制度
工作群组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其中学院各系、部、科室、院办组建的工作群组统一报送学院党委备案,建立的工作群组应在建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院办备案,对新建或解散的工作群组要及时更新管理数据,准确掌握在用情况。因某项具体专项工作临时建立的工作群组,工作结束后需及时解散,不在备案范围内。
第七条 信息发布
为了充分发挥工作群组在工作交流、信息共享、建议意见的收集、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工作群组内成员除了不得发布、互动交流“学校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4项不良信息”外,还要做到“七个不”。
1.不得发布、讨论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发布含有影射攻击他人的内容和情绪化的言论,禁止在工作群内发布破坏单位团结,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信息及言论。
2.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保密的内部信息,禁止在群内谈论涉密和相关敏感话题。
3.不得掺杂个人负面情绪,严禁利用群组宣泄个人情绪。交流中有分歧的应当面交流,不在群内讨论,并注意方式方法。
4.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人身攻击,在群中发布相互攻击、谩骂、诋毁、抱怨、吐槽等不雅言论,应相互尊重,理性表达、文明互动。
5.群成员不得对外转发相关不良信息和纠纷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6.群组成员有义务保护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不得发布、谈论其他不合时宜的话题与言论。
第八条 监管处置
在学校党委监督指导下,学院党政办公室协调各系部科室对工作群组进行监督管理。群主及管理员对群组实行动态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工作群主及管理员负责对部门工作群的指导与监督,应及时回应群内与工作有关的各项信息,收集好老师们所提的工作意见建议,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对违规信息保存后予以删除,并做好监管工作台账记录,及时报送学院党政办公室。
群主对于违反学校、学院管理规定的群管理员及群组成员应及时发现制止、批评教育,必要时要清退出工作群。学院党委将不定期汇同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工作群组动态情况,并就台账报送的问题作出相关处理意见。
教职员工在工作群中的表现作为师德评价、评先评优的依据,将与教职工年度师德考核直接挂钩。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院党委将提请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师生自建的非用于工作用途的互联网群组由群主负责做好教育监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